(c) 利润必须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 在香港经营业务 经营电子商务业务 10. 某些操作或活动是否构成经营贸易或业务,是一个考虑所有情况后确定的事实和程度问题。虽然经营贸易或业务的人不一定要有办公室、员工或组织,但如果这些属性都不存在,则必须有其他经营贸易或业务的明确证据。 11. 不一定需要有大量活动才可以说某人在经营贸易或业务。在枢密院的 American Leaf Blending Co Sdn Bhd v Director-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1979] AC 676 案中,Lord Diplock 在第 684 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