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存在第 4.1 条的规定,但根据《2015 年分层方案开发法》,如果 — (a) 在赖德地方环境规划 2014 年(第 28 号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已批准了双重占用(附属)开发申请并已为该开发项目签发了占用证书,并且 — (i) 待分割的地块面积至少为 580 平方米,并且 (ii) 分割后的每个地块上将有 1 套住宅,并且 (iii) 分割后的每个地块面积不小于 290 平方米,或 (b) 在赖德地方环境规划 2014 年(第 28 号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已批准了该地块的双重占用(附属)开发申请,并且 — (i)平方米,且 (ii) 分割后的每个地块上将有 1 栋住宅,且 (iii) 每个分割后的地块的面积不小于 290 平方米,且 (iv) 每个分割后的地块的主要道路临街面长度等于或大于 7.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