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0 采用要求 (a) 概述 对于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授予,将全面采用英文版《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章第 33 部分第 33-28 号修正案(12 月 23 日生效) 2008 年,来自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民航局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在本附录 A-I 中重新发布。 RBAC 来自所采用法规的发布网站上包含的内容:http://ecfr.gpoaccess.gov。(b) 编辑分歧 附录 A-I 中因再版而产生的任何编辑分歧均应以 FAA 正式文本为准,并经 ANAC 同意后以 FAA 正式文本为准。(c) 重新发布 每当对《联邦法规》第 33 部分第 14 条进行修订时,ANAC 将通过对此 RBAC 的修订以附录 A-I 的形式重新发布通过的法规文本。(d) 本 RBAC 的修订 特别是对于本 RBAC,其修订的指示也是通过对本 RBAC 附录 A-I 中通过和重新发布的法规的修订的采用,因此遵循对 RBAC 的修订的指示已通过法规并在本条(a)段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