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 6.4(1)(b)-(g) 条。改为插入—— (b) 第 1 区,商业场所、教育机构、娱乐设施、活动中心、卫生服务设施、信息和教育设施、轻工业、办公场所或零售场所——4.5:1, (c) 第 2 区,商业场所、教育机构、娱乐设施、活动中心、卫生服务设施、信息和教育设施、轻工业、办公场所或零售场所——4.5:1, (d) 第 2 区,以中心为基础的儿童保育设施、社区设施或酒店或汽车旅馆住宿——6:1, (e) 第 3 区,商业场所、教育机构、娱乐设施、活动中心、卫生服务设施、信息和教育设施、轻工业、办公场所或零售场所——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