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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废物框架指令,危险 CDW 是指具有附件 III(同一指令)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2016 年欧盟建筑和拆除废物管理协议进一步将危险 CDW 定义为具有危险特性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碎片。这包括受污染的土壤和疏浚弃土、可能包括粘合剂、密封剂和胶粘剂(易燃、有毒或刺激性)的材料和物质、焦油(有毒、致癌)、可吸入纤维形式的石棉基材料(有毒、致癌)、用杀菌剂、杀虫剂等处理过的木材(有毒、生态毒性、易燃)、卤化阻燃剂涂层(生态毒性、有毒、致癌)、含 PCB 的设备(生态毒性、致癌)、汞照明(有毒、生态毒性)、含 CFC 的系统、含 CFC 的绝缘材料、危险物质(溶剂、油漆、粘合剂等)的容器以及可能受污染废物的包装。

水平指标 2.2:建筑和拆除废物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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