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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与委员会主席协商任命。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委员会应由至少三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大多数应为非执行董事。2.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任命,可以是董事会主席或非执行董事。如果委员会主席缺席,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从他们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2.3. 委员会的任期最初为三 (3) 年,之后成员资格可延长三 (3) 年。如无特殊情况,委员会的任期最多为三个三 (3) 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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