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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第 13383(a) 条规定,“州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可针对向通航水域排放或计划排放的任何人、向公有处理厂引入污染物的任何人、拥有或运营或计划拥有或运营公有处理厂或其他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厂的任何人、使用或处置或计划使用或处置污水污泥的任何人建立监测、检查、进入、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第 13383(b) 条继续规定,“州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受本条约束的人员建立和维护监测设备或方法,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采用生物监测方法,按规定采集污水样本,并提供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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