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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说明 本法规的目的在于: (a) 规定卫生部部长批准可由药剂师供应和施用的 SARS–CoV–2(COVID-19) 疫苗,以及 (b) 授权药剂师以批发方式向授权护士和助产士供应经批准的毒药和限用物质,用于药房疫苗接种。 本法规根据 1966 年《毒药和治疗用品法》制定,包括第 17(1)(a) 和 (c) 条以及第 45C 条(一般法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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