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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束后,除第二、第三有利投标人外,投标保证金应当立即退还给那些没有被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名投标人的保证金在第一名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投标价时,予以退还;第三名投标人的保证金在第二名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投标价时,予以退还。公开招标的费用应由尚未支付报价的投标人的担保金支付,报价与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剩余,应存入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账户。如果前三名竞标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报价,其担保金应涵盖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开拍卖的费用,即直接结算,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开拍卖的差价,即第二次公开拍卖的差价与通过直接结算的销售程序实现的差价,如果此后还有盈余,则应支付给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预算。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法警斯内扎纳 (Snez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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