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欧盟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系统。因此,欧盟立法者决定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将风险的概念定义为“发生伤害的概率与伤害严重程度的组合”。 • 这种分类并不互相排斥,例如,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归类为高风险,同时又要承担特定的透明度义务。 • 对人工智能系统/GPAI模型的分类评估必须逐案进行,记录在案,定期审查并保持最新。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不包括对有限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任何具体义务;然而,有限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仍将受人工智能素养义务的约束,该义务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其员工和其他涉及人工智能系统操作和使用的人员具备适当的技能、知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明智地部署人工智能系统,并意识到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带来的机会、风险和可能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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