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和风险管理。 (a) 使用人工智能的机构应就系统开发和运营咨询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安全风险缓解和合规团队(“RMC”);(b) 机构必须定期进行隐私影响评估、第三方和安全风险评估,以确保安全、保密、公民自由、公民权利和隐私受到保护,同时继续促进和授权使用人工智能造福内布拉斯加州及其居民;(c) 机构不得将公共人工智能用于归类为高影响或中等影响的数据,也不得用于包含个人数据元素的低影响数据。低影响或无影响数据可用于公共人工智能;(d) 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应建立适当的控制和风险缓解措施,以识别和减轻风险,并确保人工智能的使用不会危及机构数据和系统的安全性或完整性;(e) 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应提供一般人工智能培训; (f) 机构应在生产实施之前,为团队成员提供用于其业务目的的特定和独特人工智能的基于角色的培训;(g) 以下是使用人工智能的批准要求:(i) 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并批准所有用于高影响或中等影响数据,或包含个人数据元素的低影响数据的人工智能;(ii) 机构可以请求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对新的人工智能进行评估;(iii) 机构使用的人工智能只能在机构数据与低影响或无影响数据结合的情况下进行训练或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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