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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电信法案》(联邦)(《电信法案》)建立了一个制度,根据该制度,澳大利亚各执法机构可以要求或强制指定通信提供商向该机构提供某些类型的访问权限或协助。指定通信提供商的定义很广泛,不仅包括电信网络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包括向这些提供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以及在澳大利亚运营网站、消息应用程序或使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任何企业。《电信法案》具有域外效力,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提供网站或信息技术设备或服务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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