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 有一天你发现某科技公司的人工智能“X”利用你的数据发表了一系列经济分析文章,其经济分析逻辑与你的非常相似。后来你被告知,这家科技公司承认抄袭了你的著作,并将其用于机器学习,以使人工智能“X”更具经济分析能力。你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在美国,你发现人工智能未经授权使用版权资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先例可以依赖。2 如果同样的案件来到中国,在中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下,这个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因为中国独特的列举方法不包括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条款。3 于是,出现了以下问题:“版权法把人工智能逼成了二元对立:要么是神秘的作者,要么是愚蠢的机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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