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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澳大利亚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7 然而,有效监管的目的应该是减少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应该考虑要求技术标准、风险评估框架和问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减少人工智能对个人、社会和地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8 此外,目前对于现有法律和监管制度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人工智能的独特特征(不透明性、个性化、速度),在确定不法行为方面可能存在实际障碍。精心设计的事前干预可以通过协助确定不法行为和执行对有害、非法或违反人工智能输出的禁令来减少这些担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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