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条 — 基于风险的方法 * 为充分实施本公约所列原则和义务,各缔约方应考虑到人工智能系统在设计、开发、使用和退役过程中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民主和法治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保持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分级和有区别的措施。 第 3 条 — 人工智能系统 * 就本公约而言,“人工智能系统”是指任何算法系统或此类系统的组合,它们使用源自统计或其他数学技术的计算方法,生成文字、声音、图像或其他内容,或协助或取代人类决策。缔约方大会可酌情决定以符合相关技术发展的方式对本定义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