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监察长法》修正案(5 U.S.C.第 419 节,之前见于 5 U.S.C.App,第 8L 节)要求廉正与效率监察长委员会主席为超过 60 天的军事行动指定一名首席监察长(首席监察长),或在收到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113(o) 节下的通知后指定。首席监察长应从国防部 (DoD)、国务院 (State) 和美国国际开发署 (USAID) 的监察长中指定——称为首席监察长机构。IG 法案第 419 条规定的要求和权限在海外应急行动开始或指定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终止,其中为应急行动拨款的总金额少于 1 亿美元。本海外应急行动综合监督计划 (COP-OCO) 是根据 1978 年 IG 法案第 419 条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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