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两方符合以下(a)或(b)的情况。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和《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在此限;下同。此外,如果子公司之一为《公司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正在进行改组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定义的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