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应了解《1992 年地方政府财政法》第 106 条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成员:(a) 他们出席理事会、内阁或委员会会议,并且在会议期间他们应缴纳市政税,但至少两个月未缴纳;(b) 任何预算或市政税计算,或可能影响任何此类计算的建议或决定,都是会议审议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此类成员应在会议上以及会议开始后尽快披露第 106 条适用于他们,并且不得就上述 (b) 事项的任何问题进行表决。应该注意的是,这些成员不会被禁止就这些事项发言。不遵守这些要求构成刑事犯罪,除非任何此类成员能够证明他们在会议期间不知道第 106 条适用于他们,或者相关事项是会议审议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