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函旨在协助监管机构的分析员开展高质量、基于证据的监管分析(本通函中简称为“监管分析”或“分析”),并规范衡量和报告联邦监管行动效益和成本的方式。1993 年 9 月 30 日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监管规划和审查)要求机构对该行政命令第 3(f)(1) 节(经修订)定义的重要监管行动进行监管分析,更普遍地说,要评估其他重要行动的效益和成本。1 这些要求适用于撤销或修改现有法规的监管行动,也适用于新的监管行动,并在与适用法律一致的范围内适用。本通函旨在帮助机构在需要进行此类分析时以及机构自行决定进行此类分析时分析监管的效益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