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2项中的“存在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况。 (1)存在资本关系的,是指当事双方符合下述(a)或(b)的情况。但是,(a)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除外,下同。(b)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正在进行改组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的情况除外。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时。 (a)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 存在个人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之一的情况时。但第(a)项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正在进行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的高管;下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a)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 除上述(1)、(2)所列情形外,存在资本或人员结构上相关的公司中标,从而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中止投标等措施的效果等可视为与上述(1)或(2)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员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