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本条款增加了可通过秘书程序授权的家庭成员和非医疗人员往返次数。本条款修订了联合旅行条例 (JTR) 第 033201 段,授权家庭成员通过秘书程序在 60 天内最多往返两次,并修订了 JTR 第 033202 段,如果授权了多名医疗人员,则授权非医疗人员进行额外的往返。本条款还包括对法定参考的更新和其他细微澄清。经法律审查,法律顾问发现“指定个人”一词不再用于法定权力;37 USC § 452(b)(12) 规定“家庭成员”有权前往军事医疗机构,而“家庭成员”一词的定义见 37 USC § 451(a)(3)。因此,此项的 JTR 修订已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进行了更新,并且 MAP 项 38-24(I)“澄清指定地点由家庭成员取代”将伴随此项的发布,以同时将所有其他引用的“指定个人”更改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