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草案》并未明确要求欧盟成员国对绿地投资进行审查,但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此类投资与审查外商投资的目的相关”,则此类投资同样属于新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范围。12因此,如果某项绿地投资需要在成员国层面报告,那么该成员国就有义务将其通报欧盟审查合作机制。从实际角度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新绿地投资所在的成员国愿意批准该投资,因为该投资代表着新的资本流入,其外商直接投资审查也需要作为强化审查合作机制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地”考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意见(见下文第(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