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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奥本市市政电力公司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士,印第安纳州奥本市根据第 2016-04 号法令批准并采纳奥本市政电力局(“公用事业”)提供的服务费率和收费中包含的两部分跟踪器的修改,以及印第安纳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第 44774 号命令,授权使用批发电力成本跟踪因素的以下增量变化:

奥本电力部门拟议费率变更通知

奥本电力部门拟议费率变更通知PDF文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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