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38 年之前制造的步枪、滑膛武器和复合枪; b. 1890 年之前制造的步枪、滑膛武器和复合枪的复制品; c. 1890 年之前制造的枪支、榴弹炮、加农炮、迫击炮; d. 用于狩猎或体育目的的滑膛武器。这些武器不得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或全自动射击类型; e. 专门设计用于以下任何用途的滑膛武器:1. 屠宰家畜;2. 麻醉动物;3. 地震测试;4. 发射工业射弹;或 5. 破坏性简易爆炸装置 (IED);注意:有关破坏性装置,请参阅欧盟双重用途清单中的 ML4 和 1.A.6。f.专为发射不具有高爆炸药或通信链路的系留射弹而设计的手持射弹发射器,射程小于或等于 500 mb;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投射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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