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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再生能源标准调整索赔报告和核查指南》文件中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与确定和调整合同相关的电力会导致直接交付的电力必须作为指定进口进行报告。在许多确定和调整合同安排中,进口商进口由当地平衡机构确定和调整的电力。根据这些安排,一些电力进口商可能会申请从 GPE 拥有的可再生能源设施购买的电力相关的购买 REC,然后将该电力出售到当地平衡机构区域。在这些情况下,与确定和调整合同相关的标记进口可能来自 GPE 当地平衡机构区域内的各种来源和相互关系。但是,当设施的运行足以满足这些需求时,许多 GPE 将直接从可再生能源设施提供确定和调整的电力。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商必须将可再生能源设施产生并标记的进口报告为指定来源进口,并且与此电力相关的 REC 不能报告为 RPS 调整。从可再生能源设施进口的电力需进行较少的分析,并且只有标记或生成量中较少的才会被报告为指定进口电力。从可再生能源设施购买的电力,但已确认已在加州以外沉没,并且已购买和退役相关 REC,可能有资格获得 RPS 调整。

EPE 常见问题解答 -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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