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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而产生的递延税项的确认和披露的暂时例外情况。该等修订亦为受影响实体引入了披露要求,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实体的第二支柱所得税风险,包括在第二支柱立法生效期间单独披露与第二支柱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项,以及在第二支柱立法颁布或实质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期间披露其第二支柱所得税风险的已知或合理可估计信息。本集团已追溯应用该等修订。该等修订对本集团并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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