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该指标定义为某国人口贩运受害者总数与该国每十万人口的人口比率。根据联合国《人口贩运议定书》第3条第(a)款,人口贩运是指“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地位或给予或接受款项或利益以取得对他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招募、运送、转移、藏匿或接收人员,以达到剥削的目的。剥削至少应包括剥削他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奴役或摘除器官”。第 3 条(b)款规定,“如果使用了本条(a)项所列的任何手段,人口贩运受害者对本条(a)项所列的蓄意剥削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 3 条 (c) 规定“为剥削目的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不涉及第 (a) 项所列的任何手段,也应视为贩运人口行为”;概念:根据《人口贩运议定书》的定义,贩运人口有三个构成要素:行为(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手段(威胁或使用武力、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或向控制他人的人提供报酬或好处)和目的(至少剥削他人卖淫、性剥削、强迫劳动、奴役或类似做法以及摘除器官)。该定义意味着剥削行为不需要存在,因为贩运者剥削受害者的意图足以定义贩运罪行。此外,剥削形式的清单并不有限,这意味着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剥削,这些剥削形式可被视为其他形式的贩运罪行。2.b. 计量单位(UNIT_MEA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