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PA) 监管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力源自美国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 EPA 案 (2007) 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温室气体符合现有联邦《清洁空气法案》 (FCAA) 对空气污染物的定义,如果可以合理预期这些气体会危害公众健康或福利,则必须进行监管。针对法院的裁决,美国环保署于 2009 年 12 月最终确定了危害裁定。根据科学证据,该裁定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PFC 和 SF6)对公众健康和福利构成了威胁。因此,最高法院对现有 FCAA 的解读和美国环保署对科学证据的评估构成了美国环保署监管行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