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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温室气体协议。温室气体 (GHG) 协议是政府机构和私人实体用来衡量和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化框架。该协议创建了三类排放:范围 1 — 实体控制下的活动和来源的直接排放;范围 2 — 实体能源消耗的间接排放;范围 3 — 实体活动产生的间接排放,例如供应链、员工活动或实体产品消费产生的排放。加州的《企业数据责任法》要求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温室气体协议制定排放报告指南。在加州开展业务且年收入超过 10 亿美元的实体必须在 2027 年开始报告所有三类排放。温室气体报告要求。根据《清洁空气法》,每年排放至少 10,000 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设施必须向华盛顿州生态部 (Ecology) 报告其排放量。根据《气候承诺法》,排放量相当于 25,000 公吨的实体可能需要参与限额与投资计划。生态学使用报告中的数据来监测和评估限额与投资计划下义务的履行情况。生态学制定的现行标准指定了必须报告的具体排放源。它们还为测量和报告报告实体特定活动产生的排放量提供了指导方针。目前的报告要求并未涉及温室气体议定书中规定的范围 3 排放。证券交易委员会拟议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要求提供和出售证券的企业提交与其财务活动和运营相关的披露,以提供透明度并为投资者识别风险。这包括与气候相关的披露,SEC 目前正在考虑一项拟议规则 (87 FR 21334),该规则制定了新的与气候相关的披露要求。拟议规则下建立的报告框架以温室气体议定书为基础,并要求披露与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 排放相关的某些信息,以及与影响注册人运营的其他气候相关风险相关的信息。

参议院法案报告 SB 6092

参议院法案报告 SB 6092PDF文件第1页

参议院法案报告 SB 6092PDF文件第2页

参议院法案报告 SB 6092PDF文件第3页

参议院法案报告 SB 6092PDF文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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