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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连续服务”是指作为雇员连续受雇于雇主的一段时期,从最后一次受雇于雇主之日起计算,包括残疾期和根据前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可领退休金服务期,该期根据第 13 条(从前雇主计划转移)在计划下被确认为可领退休金服务期。连续服务不会在公共假日、休假期间、雇主批准的休假期间或终止雇佣时就业标准立法要求的通知期内中断。为更明确起见,连续服务包括在转换日期之前受雇于雇主的一段时期,该期在转换日期之前根据先前计划被确认为“连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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