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建筑商声明 我在此确认,根据伪证处罚规定,我因以下原因而免受《承包商州许可法》的约束(《商业和职业法》第 7031.5 条:任何要求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建造、改建、改进、拆除或修复任何结构的城市或县,还要求许可证申请人提交一份签名声明,表明他或她已根据《承包商州许可法》(《商业和职业法》第 3 部分第 9 章(从第 7000 条开始))的规定获得许可,或他或她已获得豁免以及所谓豁免的依据。任何许可证申请人违反第 7031.5 条的行为均将受到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民事处罚。: 我作为房产的所有者,或我的员工(其唯一报酬是工资)将完成这项工作,并且该结构不打算或提供出售(《商业和职业法》第 7044 条:《承包商州许可法》不适用于在其上建造或改良房屋,并亲自或通过自己的雇员进行工作的房屋所有者,前提是这些改良不打算出售或提供出售。但是,如果建筑物或改良在完工后一年内出售,业主-建造者将有责任证明他或她不是为了销售而建造或改良的。)。 我作为房屋所有者,仅与有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合同来建设项目(《商业和职业法》第 7044 条:《承包商州许可法》不适用于在其上建造或改良房屋,并根据《承包商州许可法》与有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合同来建设项目的房屋所有者。)。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 ____ 条,我因以下原因而获得豁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