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这是加拿大和美国的 Green-e ® 可再生能源标准(“标准”),适用于美国所有地区(定义为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关岛、美属萨摩亚、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以及相关领海和领空)和加拿大的可再生电力产品。 本标准定义了在 Green-e ® Energy 认证销售中出售的可再生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 (REC) 的最低要求,目的是促进高质量可再生电力的开发和发电,以及用此类发电代替传统发电燃料的环境效益。 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 Green-e ® Energy 认证产品(可再生能源证书、公用事业绿色定价计划和竞争性市场电力产品)。关于 Green-e ® Energy 认证标准、申请流程、验证摘要、营销合规性审查等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Green-e ® Energy 行为准则,该准则可在我们的网站 www.green-e.org/energy 上找到,同时该准则还附有包含标准中出现的许多术语的词汇表。II. 合格供应来源 A. 合格可再生能源的定义 以下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有资格供应 Green-e ® Energy 认证产品。供应 Green-e ® Energy 认证产品所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在发电时必须满足标准中所有适用的资格规则,除非这些设施已根据本标准的先前版本获得豁免或祖父条款。所有来自公共承运管道上设施的生物甲烷生产,如果用于供应 Green-e ® Energy 认证产品或用于供应 Green-e ® Energy 认证产品的发电机,则必须通过 Green-e ® 可再生燃料认证,集中式动物饲养场(“CAFO”)的废物除外。相关产品目前仅在本标准下符合条件。Green-e ® 可再生燃料标准中对 CAFO 的处理正在审查中。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可再生燃料标准的 IA3 和 III.C.6 节。1. 太阳能发电 2. 风能 3. 地热能 4. 来自非蓄水池或新建水库的新一代发电容量的水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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