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D.2 创建爱荷华州教育储蓄计划信托。创建爱荷华州教育储蓄计划信托。州财政部长是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执行和实现本章有关信托的目的、目标和规定所需的所有权力,包括执行以下所有事项的权力:1. 签订并签署管理根据本章创建的信托所需的合同。2. 与任何合格的教育机构、州或任何联邦或其他州机构或实施本章所需的其他实体签订协议。3. 根据本章履行信托的职责和义务。4. 接受州、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单位或任何其他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公司的任何赠款、赠款、立法拨款和其他资金,州财政部长应将这些款项存入管理基金或计划基金。 5. 进行研究和预测,以便州财务长可以就目前和预计的未来合格教育费用以及为使参与者实现其教育资助目标所需的信托财务参与水平向参与者提供建议。 6. 参与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项目以造福信托。 7. 购买与信托财产、资产或活动相关的任何损失的保险。 8. 与参与者达成参与协议。 9. 根据参与协议代表受益人向合格教育机构、参与者或受益人付款。 10. 根据本章中的规定、限制和约束,在参与协议终止时向参与者退款,并向参与者进行部分非合格分配。 11. 将计划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州财务长认为合适的任何投资。 12. 如有必要,聘请投资顾问协助信托资产的投资。 13. 签订货物和服务合同并根据需要聘用人员,包括顾问、保险精算师、经理、法律顾问和审计师,以便就信托管理和运营向州财政部提供专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和建议。14. 制定、征收和收取与信托交易有关的管理费用和收费,并提供合理的服务费。15. 管理信托资金。16. 根据第 17A 章制定信托管理规则。98 法案,第 1172 章,第 2 节;99 法案,第 114 章,第 1 节;99 法案,第 122 章,第 1、10 节;2004 年法案,第 1079 章,第 2-6、17 节;2018 年法案,第 1161 章,第 136、147、14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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