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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 规章和综合计划——考虑和目标——通知、通过、分发。1. 规章应根据综合计划制定,旨在保护农业用地的可用性;考虑保护土壤免受风和水的侵蚀;鼓励有效的城市发展模式;减少街道或公路的拥堵;确保免受火灾、洪水、恐慌和其他危险;保护健康和公共福利;提供充足的光照和空气;防止土地过度拥挤;避免人口过度集中;促进能源资源的保护;促进合理利用太阳能;并促进充分提供交通、水、排污、学校、公园和其他公共需求。但是,本节中与节能和使用太阳能目标相关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使 1981 年 7 月 1 日存在的任何分区法规无效,或要求在 1981 年 7 月 1 日之前未进行分区的县进行分区。2. 制定法规时,除其他事项外,应合理考虑区域的性质和此类区域对特定用途的特殊适用性,并以保护建筑物的价值和鼓励在整个县内最合理地利用土地为目的。3. 制定法规和综合计划时,应考虑第 18B.1 节下的智能规划原则,并可包括第 18B.2 节第 2 款中规定的信息。4. a. 根据第 335.8 节设立的分区委员会建议采纳或修改的综合计划可由监事会采纳。监事会未收到分区委员会包含该建议的最终报告前,不得举行听证会或就该建议采取行动。b. 在就该建议采取行动前,监事会应举行听证会,让利益相关方和公民有机会陈述意见。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按照第 331.305 节的规定发布。c. 监事会可在通过前修改拟议的综合计划或修正案。监事会应发布会议通知,在该会议上将考虑通过综合计划或修正案。通知应按照第 331.305 节的规定发布。d. 通过综合计划或修正案后,应将其副本发送或提供给邻近县、县内城市、县所在地的政府委员会或区域规划委员会以及县内的公共图书馆。 [C50、54、58、62、66、71、73、75、77、79、81、S81,§358A.5;81 法案,第 125 章,§1;82 法案,第 1245 章,§17] C93,§335.5 2010 年法案,第 1184 章第 21 节;2020 年法案第 1034 章第 2、6、7 节提及第 335.8 节 2020 年第 4 款修正案适用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出或通过的综合计划和综合计划修正案;2020 年法案第 1034 章第 7 节

335.5 规章制度及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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