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我们希望提交,变电站可能被允许,但须支付因上述变电站产生的闲置容量的放弃费用,费用为条例 17.1(i)至条例 17.1(iii)中的 GNA 量或州内网络的传输费用。正如条例 17.1.(iii)的措辞明确规定,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或大宗消费者需要直接连接到 ISTS 网络,因此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或大宗消费者需要从他们的配电 S/S 或从他们的消费者场所到 ISTS 变电站开发自己的网络,因此,如果 DL 或 STU 连接的消费者允许用条例 17.1(i)中的 GNA 替换为条例 17.1(iii),那么这将与条例 17.1(iii)相矛盾。因此,为了进行替换,实体需要与 ISTS 呈放射状连接,如 17.1(iii)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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