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清洁能源开发的激励措施,包括第45条规定的生产税收抵免(PTC),第48条规定的投资税收抵免,以及第45q节(第45q票证)下的碳捕获,隔离和利用信用额度,通常是不可退款的,对希望立即蒙受可用信用的开发人员提供了实践挑战。5一些较大的赞助商和风,太阳能和碳捕获项目的开发商能够构建和持有这些项目,及时使用税收抵免,并加速了项目产生的折旧。,但是许多赞助商和开发商缺乏足够的税收能力,无法在当前税收期(如果有的话)充分利用可用福利,这给他们带来了一些替代方案。他们可以开发该项目,然后将其出售给具有足够税能力的战略投资者,也可以与投资者(通常是美国大型公司投资者)合作进行税收股权交易。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