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纳州教育部 教育部长凯蒂詹纳博士 政策通知声明 印第安纳州教育部 (IDOE) 的政策是,在其计划、活动或就业政策中,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年龄或残疾进行歧视,正如印第安纳州民权法 (IC 22-9-1)、第六和第七章 (1964 年民权法案)、1973 年同酬法案、第九章 (教育修正案)、第 504 节 (1973 年康复法案) 和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S § 12101, et. seq.) 所要求的。关于印第安纳州教育部是否遵守《第九条》和其他民权法律的问询,可直接联系印第安纳州教育部人力资源总监,地址:110 North Senate Avenue,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政府中心北,9 楼,邮编:46204-2798,或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主任,地址:111 North Canal Street,Suite 1053,芝加哥,伊利诺伊州 60606-7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