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本协定应于本协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至少五个国家向保存人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30天后生效。对于第一款所列每一国家,凡在第五份交存之日后向保存人提交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本协定应于该国向保存人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30天后生效。 根据协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均可加入本协定,但须经缔约方同意并遵守缔约方和该国或单独关税领土之间可能决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本协定应于加入方向保存人交存加入书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虽有第1款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均不得加入本协定,除非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一年,或本协定对第32条第1款所列的所有国家生效之日后(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