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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法律解释原则,我们不能将第 1668 条解释为使所有试图免除一方对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任何普通法或合同违法行为)责任的合同无效;否则,该法规就没有必要将欺诈或故意伤害以及任何“违法行为”单独列为免责的禁止对象。此外,“尽管第 1668 条据称适用于‘所有合同’,但它并不禁止合同赔偿或保险,尽管(除了语义之外)两者的实际效果都是‘免除’疏忽责任。” [引文。] 因此,“尽管第 1668 条措辞宽泛,但它并不适用于每一份合同”或每一项违法行为。[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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