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秘书、警务人员或海事当局可向持牌处所的相关人员发出通知(改善通知)—— (a) 对于秘书—— (i) 如果秘书合理地认为持牌处所或与持牌处所有关的活动违反了本法或法规,或 (ii) 如果秘书合理地认为持牌处所发出的噪音不适当地扰乱了或不合理地严重扰乱了持牌处所所在街区的安静和良好秩序,或 (iii) 有关与持牌处所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在持牌处所的任何行为,或 (b) 对于警务人员——如果警务人员合理地认为—— (i) 持牌处所发出的噪音违反了适用于持牌处所执照的噪音或与噪音有关的条件,或 (ii) 持牌处所发出的噪音不适当地扰乱了或不合理地严重扰乱了持牌处所所在街区的安静和良好秩序处所位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