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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MiCAR 第 55 条中有关 EMT 发行人的交叉引用,MiCAR 第三篇第 6 章(关于 ART 发行人的恢复和赎回计划)也应比照适用于此类发行人。因此,为了支持根据 MiCAR 第 55 条进行的比照适用,本指南草案应适用于所有 ART 发行人和所有 EMT 发行人。但是,考虑到 MiCAR 第 47 条明确规定了为满足代币持有人的永久赎回权而需要清算的资产储备的赎回计划,指南草案澄清,与资产储备有关的章节和规定不适用于发行 EMT 的信贷机构和发行非重大 EMT 的电子货币机构 (EMI),因为根据 MiCAR 第 58(1) 条,此类发行人不受持有资产储备的要求的约束。但这并不影响,如果主管当局要求持有资产储备,指南草案中涉及资产储备的规定将适用于发行非重大 EMT 的 EMI(MiCAR 第 5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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