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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的员工。 “合格员工”是指被大学归类为普通法员工(无论是否追溯重新分类)的个人,该员工要么是 (a) 有资格享受福利的大学正式教职员工,其工作量占所需全职教职员工工作量的 50%,要么是丹佛斯校区定期按学期授课的教职员工,其学期授课时间至少为 6.5 个学分;(b) 有资格享受福利的员工,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 20 小时或以上;或 (c) 有资格享受福利的员工,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 20 小时或以上,并且是国际操作工程师工会地方分会第 148 号的成员。尽管有上述规定,合格员工不包括 (i)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工作的员工(除非本文另有规定);(ii) 博士后研究员;(iii) 任命者、学生和临床研究员;以及 (iv) 根据大学计划领取长期残疾福利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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