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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专注于长期业务和中国内地访客(“MCV”)的转介业务模式的原则的补充评论虽然没有禁止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无牌人士的客户介绍(即转介),但必须以合规的方式进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若试图依赖引荐人(无需持有所需牌照)向经纪公司引荐潜在客户,则必须确保所采用的引荐模式符合以下三个不言而喻的原则: 原则 1 – 无牌引荐人 1 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受规管建议,亦不得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 首先,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试图依赖未持有《保险业条例》所列所需牌照的引荐人代表经纪公司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在寻找客户、与客户打交道以及向经纪公司引荐客户时,引荐人不得提供任何受规管建议,亦不得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 引荐人必须遵守的限制 这意味着引荐人不得就任何特定的保险保障或产品向客户提供任何建议或推荐,在与客户打交道时不得介绍或试图解释任何特定的保险产品,也不得试图说服客户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相反,推荐人的角色必须仅限于向经纪公司介绍客户。推荐人应向潜在客户解释他/她是推荐人,虽然他/她可以安排将客户介绍给香港的经纪公司,但任何有关保险事宜或香港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特定保险产品的建议,都需要由香港的经纪公司(通过其技术代表)提供给客户,而经纪公司将协助客户处理客户可能希望在香港进行的任何保险申请。推荐人必须遵守这些限制。如果推荐人确实提供任何受监管的建议或从事任何受监管的活动(并因此受到经纪公司的奖励),则不仅推荐人有可能根据保险条例触犯刑事罪行并参与中国内地无牌销售,而且经纪公司也有可能与推荐人串谋犯下此类罪行。对推荐人的尽职调查 如果经纪公司希望达成此类推荐协议,则必须实施足够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其聘用的未经许可的推荐人仅介绍客户,而不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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