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就任何非特权事项获得证据开示,只要该事项与未决诉讼所涉及的主题相关,不论该事项是与寻求证据开示的当事人的索赔或辩护有关,还是与任何其他当事人的索赔或辩护有关,包括任何账簿、文件或其他有形物品的存在、描述、性质、保管、状况和位置,以及知晓任何可开示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如果所寻求的信息似乎合理地有助于发现可采信的证据,则不得以所寻求的信息在审判中不可采信为由提出异议。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2 条。第 1422 条提到与任何“非特权”事项有关的可开示材料,将任何受律师-客户特权或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材料排除在开示范围之外。路易斯安那州对工作成果的保护规定在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2 条中。 1424 规定:“法院不得命令出示或检查对方当事人、其律师、担保人、赔偿人或代理人在诉讼前或审判前获得或准备的任何书面或电子存储信息,除非法院确信拒绝出示或检查将对寻求出示或检查的当事人在准备索赔或辩护时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或将导致其遭受过度困难或不公正。”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A) 条(着重强调)。因此,当事人及其某些代表(例如,其律师、担保人、赔偿人)在诉讼前准备的材料在证据开示中是禁止的,除非寻求信息的当事人能够证明不出示这些材料会造成不公平的损害、过度困难或不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之前将专家一词列为根据该条款受到工作成果保护的其他当事人代表。然而,2003 年,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专家”一词,目的是“取消 [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 先前规定的对所有专家证人著作的发现保护”。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2003 年修订评论。适用于专家的工作成果保护受下文讨论的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5 条管辖。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为“律师工作成果”提供近乎绝对的保护 - 即反映“律师的心理印象、结论、意见或理论”的材料,规定“法院不得下令制作或检查”任何此类材料。路易斯安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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