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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建立了将固定储物电池系统和固定燃油电源系统分类为附件用途的标准,并概述了此类系统的归档程序。固定储物电池系统和固定燃油电源系统在满足分区分辨率中的附件使用的定义时,必须是单个分区内主要用途的附件。为了建立固定储物电池系统和固定燃油电源系统作为附件的用途,尺寸,位置,电池系统的能量存储能力以及燃油电源电源系统的能源产生能力,应设计为使用此类用途。本公告未解决专门设计和用于紧急,备用或不间断的电源的储物电池系统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II。 要求II。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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