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第一个标准通过碳中性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寻求减少能源需求和/或电力的电力需求的解决方案。这包括对能源效率,HVAC改进的投资以及对太阳能光伏,水力发电涡轮机和生物消化剂等技术的投资。这不包括某些被标记为“可再生”的一代形式,例如生物燃料,固体废物焚化和燃木,因为这些燃料来源与继续释放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有害副产品的操作有关。其他已经生成的内容。第二个标准是要确保可再生能源或能源效率项目是新的,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可以量化化石燃料能源。我们要确保我们的投资正在导致开发额外的可再生能源或进行额外的能源效率投资;避免让我们的项目履行国家授权(即RPS)。对于实物新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新的能源效率投资以及我们选择投资于电力购买协议(PPA),虚拟电力购买协议(VPPA),可再生能源信用(REC),虚拟功率降低(VPRS)或碳质量偏移倡议。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第三个标准是关于确保我们的策略以程序和分配权益为基础。这也意味着将不同能力的不同解决方案拼凑在一起这意味着,我们发现的解决方案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用可再生能源为电网供电,应在决策以及解决方案的好处中以低收入和少数群体人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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