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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以将本文视为探索两个命题的后果的一种尝试。(1)人类(和动物)的意图是大脑因果特征的产物。我认为这是关于心理过程与大脑之间实际因果关系的经验事实。它简单地说,某些大脑过程就足以实现故意。(2)实例化计算机程序本身绝不是故意的充分条件。本文的主要论点旨在建立这一主张。该论点的形式是展示人类代理如何实例化该程序而仍然没有相关意图。这两个命题具有以下后果:(3)对大脑如何产生意图的解释不能因为它通过实例化计算机程序来做到这一点。这是1和2的严格逻辑结果。(4)任何能够产生故意性的机制都必须具有与大脑的因素相等的因素。这是1。(5)任何试图人为地创建意图的任何尝试(强AI)不能仅仅通过设计程序来成功,而是必须复制人脑的因果力量。这是2和4。“机器可以思考吗?”在这里提出的论点上只有一台机器才能思考,只有非常特殊的机器,即具有内部因果力量与大脑相当的机器。这就是为什么强大的AI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告诉我们思考的原因,因为它不是关于机器,而是关于程序的,而且没有程序本身就足以思考。

思维,大脑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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