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可视为对两个命题后果的探索。(1)人类(和动物)的意向性是大脑因果特征的产物。我认为这是关于心理过程和大脑之间实际因果关系的经验事实。它简单地说,某些大脑过程足以产生意向性。(2)实例化计算机程序本身永远不是意向性的充分条件。本文的主要论点是针对建立这一主张。论证的形式是展示人类代理如何实例化程序而仍然不具有相关的意向性。这两个命题有以下后果:(3)大脑如何产生意向性的解释不能是它通过实例化计算机程序来实现。这是1和2的严格逻辑结果。(4)任何能够产生意向性的机制都必须具有与大脑相等的因果能力。这应该是 1 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结果。(5)任何试图人为地创造意向性(强人工智能)的尝试都不可能仅通过设计程序而成功,而必须复制人脑的因果能力。这从 2 和 4 中得出。“机器能思考吗?”根据这里提出的论点,只有机器才能思考,而且只有非常特殊的机器,即大脑和具有与大脑相当的内部因果能力的机器。这就是为什么强人工智能很少能告诉我们关于思考的事情,因为它不是关于机器而是关于程序,而没有一个程序本身足以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