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要用途的地点。“主要用途的地点”是指客户使用移动电信服务的街道地址,主要是发生的,必须是住宅街道地址或客户的主要企业街地址,也必须位于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服务领域。为了确定主要用途的地位,“客户”是指与家庭服务提供商合同的移动电信服务的人或实体,或者,如果此类服务的最终用户不是合同方,则是此类服务的最终用户。术语“客户”不包括移动电信服务的经销商或根据协议的服务承运人,以服务于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服务领域之外的客户。[PL 2003,c。 673,pt。v,§25(new); PL 2003,c。 673,pt。v,§29(a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