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节IC 31-9-2-3.2被添加到印第安纳州法规2中,作为新部分,如下所示[生效[生效7月3日1,2025]:sec。3.2。“收养或寄养服务”,“收养服务”,4或“寄养服务”,出于IC 31-19-30的目的,是指提供给孩子或代表儿童的5个以下:6(1)促进寄养育儿。7(2)提供寄养家庭,住宅护理,团体住房或8个儿童临时庇护所。9(3)招募寄养父母。10(4)将儿童放在寄养家庭中。11(5)许可寄养家庭或收养父母。12(6)认证寄养家庭或收养父母。13(7)促进收养或招募收养父母。14(8)协助收养或支持收养家庭。15(9)进行家庭学习或协助家庭学习。16(10)协助亲属监护人或亲属护理人员。17(11)提供家庭保护服务。